前言

试用期是许多职场新人入职时

都要经历的一段时期

在试用期满后

用人单位以试用不合格

要求延长试用期,

这合理吗?

适逢5月1日国际劳动节

特邀请王适法官

为您解读试用期规定

法官说法,一次说清

基本案情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案例中王某与某公司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后,又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该行为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因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延长的时间不再属于法定试用期。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既应当向劳动者补足试用期与转正后的工资差额,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试用期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再次约定试用期?答案依然是不可以,该行为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原标题:《案例特辑 | 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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